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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彭耀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彭耀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培建,林媛,彭陈标,江宗慈,彭进兴,余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46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史泽夫,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彭耀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彭陈标,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培建,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培建,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林媛,女,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彭陈标,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江宗慈,女,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彭进兴,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余赛梅,女,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2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彭耀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培建、林媛、彭陈标、江宗慈、彭进兴、余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彭耀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培建、林媛、彭陈标、江宗慈、彭进兴、余赛梅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代理审判员  黄 亮代理审判员  薛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