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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7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冯金元与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元,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7155号原告冯金元,男,1940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红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E22。法定代表人魏爱珠,总经理。原告冯金元因与被告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冯金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冯金元已提供其名下的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卢沟桥支行丰益园分理处、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七十四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金元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北京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