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楚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赵楚祥诉被告浦江正宝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江超原告:被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