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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楚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赵楚祥诉被告浦江正宝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江超原告:被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