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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贺某甲、贺某乙与袁某、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袁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贺某甲,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告贺某乙,女,2011年5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贺某甲,系贺某乙父亲,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袁某,女,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47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诉被告袁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某甲、贺某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贺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王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贺某乙撤回对被告袁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贺某甲、贺某乙已预交),由贺某甲、贺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唐宇英审 判 员  张幸伟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