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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泾支行与马兴华、杨志军、华万贵、张世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泾支行,马兴华,杨志军,张世学,华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泾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马国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富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兴华,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世学,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华万贵,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兴华、杨志军、华万贵、张世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兴华、杨志军、华万贵、张世学的银行存款2403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