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旭、赵欣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旭,赵欣,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雨上诉人李旭、赵欣因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服务合同,且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2011年5月1日,被上诉人与重庆市佰富高尔夫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佰富高尔夫别墅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佰富高尔夫别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佰富高尔夫别墅小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来鹿寺8号,上诉人李旭、赵欣均为该小区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因此,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