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精伦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40号原告:铜陵精伦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桂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成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精伦铜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永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