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才玉,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魏龙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开忠,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医务人员,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杭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闽FR86**号汽车分别为被执行人林开忠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开忠所有的闽FR86**号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林开忠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丘其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