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是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天泽园小区12号楼C单元601号房屋,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该房产所在地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段红祥审判员 申素霞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