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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是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天泽园小区12号楼C单元601号房屋,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该房产所在地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段红祥审判员  申素霞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