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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梁某诉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梁某,男,汉族。被告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5日庭审时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中途退庭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裁定如下:原告梁某诉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洢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