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明,黄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明被执行人:黄春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下发的(2015)靖民调字第58号人民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黄春玲末按调解协议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春玲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账内的公积金76000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濛江支行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