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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练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练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彭陵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练鑫,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练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巧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