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练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练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彭陵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练鑫,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练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巧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