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雁群与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徐少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雁群,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徐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吴雁群被告交通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特8号。被告徐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雁群与被告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徐少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雁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雁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雁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雁群负担。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