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贵阳帝豪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贵阳帝豪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人民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山,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冬花,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帝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兴红村(1028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帝豪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帝豪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万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