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纳柏基因生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纳柏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60号原告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屯南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庄雪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国忠。被告苏州纳柏基因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科技创业园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沈国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纳柏基因生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昊益净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