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崔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