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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江省安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安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陈捍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黑龙江省安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营口市鲅鱼圈区望海办事处小董屯村民委员会证实,2002年将碾盘山采石场承包给黑龙江省安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9月3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对黑龙江省安居土石方公司在鞍钢项目二期用地内剩余的已爆破完活方石料外运事宜作出了议案。2013年4月28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鞍钢工作办公室向鞍山钢铁集团鲅鱼圈分公司发出营开鞍办发(2013)3号《关于黑龙江安居土石方工程公司在碾盘山采石场需将剩余石料运出的商榷函》。鞍钢股份鲅鱼圈钢铁分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给予回函。充分说明石料为上诉人所有。故上诉人是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3)鲅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