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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阙本福与廖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本福,廖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42号原告阙本福,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干部,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朱小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邦国,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本福与被告廖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本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本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阙本福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