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效民,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21-3号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4层,组织机构代码74089376-4。法定代表人:刘德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贤桃。被告: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临泉路名人御苑1幢2104号。法定代表人:李效民,总经理。被告: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岱镇三江村。法定代表人:李效民,总经理。被告:李效民。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宝星,总经理。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637元,减半收取413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18.5元,由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健审判员 陈烜审判员 欧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