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史国平与孙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保忠,史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终字第6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保忠,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国平,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史国平因与孙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孙保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保忠,被上诉人史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保忠与史国平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孙保忠因生意需要资金,史国平分八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给孙保忠共计56万元。2012年10月15日,孙保忠向史国平出具欠条一张,保证到2012年10月25日偿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愿承担违约金15万元,但至今孙保忠未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孙保忠欠史国平现金56万元,有孙保忠出具的欠条及史国平转账凭证在卷佐证,故对史国平要求孙保忠偿还欠款56万元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史国平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孙保忠违约的时间,结合法定最高保护的利率计算,故对违约金15万元予以支持。对史国平要求孙保忠支付利息的诉请,因“金钱”标的物的特殊性,孙保忠的违约行为,给史国平造成的损失即利息,且双方也未约定利息,故史国平对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孙保忠辩称史国平用孙保忠的交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刷取现金及给付史国平现金1万元,史国平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告知孙保忠应在2015年1月20日前提交证据质证,但孙保忠至今未提供,故对孙保忠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孙保忠提交的2014年1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交易金额38000元,该证据不能证明该款汇入史国平账户,且史国平也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孙保忠在庭审中提交的2012年元月17号史国平给孙保忠其女孙少新打的欠条一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孙保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史国平借款56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二、驳回史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保全费4070元,由孙保忠承担。孙保忠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是合伙关系,一审按借贷关系处理明显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2014年1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交易金额38000元,该笔交易是孙保忠按照史国平的指令,转账给史国平的朋友的,应当认定为向史国平支付的款项。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已经偿还史国平38000元的主张,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史国平答辩称: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孙保忠所谓的向史国平支付38000元根本不存在,所转账号不是史国平的,史国平也没有指令孙宝��向这个账号转款。孙保忠说是合伙关系,孙宝忠应举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孙保忠称其与史国平系合伙关系,但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以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等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其向孙国平出具的欠条所记载内容相矛盾。故对其所称双方系合伙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史国平所提供的孙保忠出具的欠条及转款凭证,判决孙保忠偿还史国平借款56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38000元转款,孙保忠称是受史国平指令转给史国平朋友的,用于偿还借款,史国平不予认可,孙保忠亦无证据证明其系受史国平指令将钱打入该账��,故孙宝忠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孙保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