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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816。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1。被告陈某丙,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8。被告陈某丁,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6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