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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永彬与孔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彬,孔德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李永彬,农民。被告:孔德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彬诉被告孔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彬撤回起诉。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李永彬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