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永彬与孔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彬,孔德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李永彬,农民。被告:孔德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彬诉被告孔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彬撤回起诉。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李永彬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