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贺江海与陈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江海,陈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贺江海。被执行人陈存根。申请执行人贺江海与被执行人陈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陈存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江海赔偿款1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中,经本院敦促被执行人陈存根履行了40000元义务。其余款项未再履行。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存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贺江海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