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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徐盛、巫光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徐盛,巫光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7580-6。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家华,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邱徐盛,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巫光宁,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徐盛、巫光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巧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苓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