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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王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职工。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亚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红、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多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前,我对被告的脾气和性格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格格不入,被告常因琐事对我百般挑剔。结婚四年来,双方冷战不断,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一直忍让迁就。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双方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我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20万元;婚生女张某乙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所以不涉及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割。我与原告是因一些小事吵嘴,但是我没有动手打过原告,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而且我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我的缺点。为了孩子和双方的老人,恳请法院不准予我们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原告以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常因琐事对其进行指责为由,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在审理本案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离婚各执己见,故调解未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相识较长时间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表达方式和生活习惯等的差异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婚生女尚且年幼,一个完整的家庭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亚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兀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