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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罗华与上海明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上海明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罗华,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被执行人上海明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稀良。申请执行人罗华与被执行人上海明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14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3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24元。本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明希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1468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