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通过无极县东侯坊村的李某给武某在石家庄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02,信用卡办理下来后,被告人杨某没有给武某,而是在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4月14日,透支本金有114999.08元,利息11322.06元,合计126321.14元。后石家庄光大银行两次催收一直未还。该检察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杨某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对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通过无极县东侯坊村的李某给武某在石家庄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02,信用卡办理下来后,被告人杨某没有给武某,而是在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4月14日,透支本金有114999.08元,利息11322.06元,合计126321.14元。经石家庄光大银行两次催收一直未还。已超过三个月。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供述:2012年六七月份,无极县郝庄乡固汪村的陈某找到我问是否有人办信用卡,他说认识李某,能给别人办透支的信用卡,介绍成了给我1000元。我把这事告诉了杨某,杨某找了武某说他俩一起办卡,我和李某联系好后,我、李某、杨某和武某一起到石家庄市长安公园附近的光大银行,让杨某、武某填了申请办卡的表,他俩预留的联系电话是李某买的新号码,还收了他们每人50元钱的手机卡钱,李某说他拿着这俩个新号码,银行回访时他会联系的,过了一个多月杨某的卡没有办下来,武某的卡办下来了,额度是10万,办下来后我没有给武某,想自己透支武某卡上的钱自己花,我告诉武某说卡没有办下来。后来李某从这张卡上透支钱出来,他陆续给了我五六万元钱,其他钱他自己花了。最后一次李某把武某的卡给了我,我不知道把这张卡扔到什么地方了。我记着李某是通过他车上一个POS机透支出来的,透支出来后他有时给我现金,有时给我转账。剩下的钱都是他花了,具体花了多少我也不清楚。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在2012年8月份,我问杨某是否能办信用卡,杨某说找个人能办。过了几天我到我村的刘某家歇着时我跟刘某说我想让杨某在石家庄办一张信用卡,刘某说给你嫂子武某办一张。我和武某一起到石家庄的青园街光大银行见到了杨某和另外一个男子,这个男子教我们在申请表上填的,单位是什么记不清了,表上的章也是这个人给盖的,还给我和武某每人5万元的现金让我和武某存到我们自己的名下用于审批,我们在表上填了身份证的地址,电话是这个人提供的,填好后我和武某回家等着。过了时间不长这人打电话告诉我说我的卡没批下来。出事以后,才知道透支武某信用卡的事。4、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6、7月份,陈某知道我能办理透支的信用卡。他介绍杨某和我认识,杨某说他找两个人,让我给他们办理能透支10万的卡,我通过关系在石家庄光大银行办理了透支10万的卡,办一张卡,要预存1万元的保险费,办一张5万元的ETC卡,然后给我找的关系人5000元的手续费。我给杨某说清楚后,他说费用让我先垫着,办成后他们再给我钱。我让他们准备好资料,然后我和杨某及杨某找的办卡的两个人(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女的叫武某)及办卡人的家属一起到石家庄,在裕华路和平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的光大银行。我让武某他们填写办卡的申请表,预留的电话是新买的号码,单位是我一个朋友的针织内衣厂,他们写申请表时,我自己先垫钱给他俩每人交了1万元的保险费,然后又给他俩每人5万元钱存到光大银行他们的户头,办理ETC卡。2012年8月份,武某的信用卡办下来了,透支额度是10万元,另外一个人的卡没有办下来,我从银行拿了卡后通知杨某,让他把我垫付的费用给我,把办下来的卡拿走。杨某说他给武某说好了,武某让杨某用这张卡,费用让我从这张卡上扣下来。2012年9月份,杨某让我把武某这张卡上的钱都透支出来,我看他这人说话没准,我垫付的费用他也不想给,我用POS机给他刷这张卡,刷了10万元,我扣下我办这张卡垫付的15000元,剩下的钱和这张卡都给了杨某。杨某后来让我替他在我的POS机上还过款。5、证人武某的证言:2012年7、8月份,杨某找到我问是不是要办理信用卡,并说办好后给他们出2万元的好处费。我告诉杨某给我办一张。我和杨某一起到石家庄市长安公园附近的光大银行,有我村的杨某还有两个男子,我们一起到光大银行的营业大厅,其中一个男子教我填写完申请表,并按他的要求留了电话和地址,填的厂名记不清了,厂子的章也是这个人盖的。一个月后杨某告诉我卡办下来了,让我给他们2万元好处费,我跟杨某说是不是能少点,实在少不了我不要这张卡了,杨某没说什么,时间不长杨某告诉我这张卡办错了不是我的,我没在意也没当回事。2013年7月份,光大银行跟我打电话说我的信用卡透支了,让我赶紧还款。前几天我又接到光大银行电话说把我透支款的事告到藁城市公安局了。我听说杨某因为信用卡的事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了,所以报案来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8月15日,藁城市的武某到我行办理信用卡,在填写申请表时武某填写的是藁城市四明街102号1栋5单元402室,身份证号××,单位为无极县艺泽缘针织内衣厂,厂址在无极县北苏镇史村开发区16号,预留电话是152××××2764。在2012年8月31日我行经审批为武某发放了一张卡号为62×××02的信用卡,信用额度是10万。自开卡开始就用这张卡进行消费,期间消费也有还款,到2013年3月31日透支消费114999.08元,利息11322.06元,总共141997.60元。在2013年9月份我行对武某进行电话催收,有时接听有时无人接听。7.书证(1)无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出具的报案材料。(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出具的委托书:有工作人员张某到无极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报案事宜。(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信用卡卡号为62×××02进行的催收记录。(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出具的武某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出具的信用卡卡号为62×××02的消费流水账。(7)无极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出具的杨某、陈某、李某的户籍证明信。8、无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武某的身份办理信用卡后冒用透支,虽前期进行了归还,但后期在明知无能力偿还情况下,仍用该卡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尚有本金114999.08元未归还。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及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对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永红审 判 员 杨苏敏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