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