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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