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庆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46号罪犯胡庆,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胡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胡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462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胡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庆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4年3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