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阔达尚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科众信(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阔达尚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科众信(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6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阔达尚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南村29号。法定代表人曹安闽,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强,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科众信(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9号1-A8139。法定代表人任华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阔达尚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阔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科众信(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阔达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阔达尚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科众信(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阔达尚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一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科众信(北京)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