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姜韬与赵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韬,赵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76号原告:姜韬,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赵汝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韬诉被告赵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韬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姜韬向本院提出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韬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以(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7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赵汝杰名下位于肇庆市莲湖中路2号地下室A1、A2、A3、B1、B2地下车位A332号汽车位(粤房地共证字第××号)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两项合计1045元,由原告姜韬承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