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执行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振扬与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振扬,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苏振扬,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杨爱国,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振扬与被执行人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杨爱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爱国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2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涵执行字第3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爱国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套房一层、柴间一间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爱国所有的上述房产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2014年6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涵执行字第33-1号执行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爱国的上述房地产。2014年7月26日,本院依法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杨爱国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由于仅有一人报名竞拍,本次拍卖流拍。2014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杨爱国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本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五十四万元。2015年3月4日,本院依法征询申请执行人苏振扬的意见,其书面表示愿意以被执行人杨爱国所有的坐落涵江区房地产(含柴间)抵债,并愿意放弃(2013)涵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其他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爱国所有的套房一层、柴间一间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杨爱国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套房一层、柴间一间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五十四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振扬抵偿(2013)涵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债务。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套房一层、柴间一间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苏振扬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苏振扬时起转移。四、申请执行人苏振扬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