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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美珍、杜朝璜、杜晖宇与被执行人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美珍,杜朝璜,杜晖宇,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尤美珍,女,汉族,1944年9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杜朝璜,男,汉族,1941年12月1日生。申请人杜晖宇,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国民、赵俊华,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26号八楼。法定代表人张从春。申请人尤美珍、杜朝璜、杜晖宇与被执行人南京万江-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宁裁字第167-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约金人民币1040元、迟延办理土地证违约金人民币2890元以及逾期交付地下机械式停车场的违约金人民币17770元。(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26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费用由申请人全部预缴,被申请人应将该费用与本裁决第(一)项中的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因其他案件由本院实施查封。其名下车辆因其他案件由本院实施查封,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处置条件,其名下房产因其他案件,本院已实施查封,现轮侯查封,现不具处置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侯查封的车辆、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裁字第167-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雁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