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620号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西北角绿馨家园家居广场市场E-15号。经营者丁国强,男,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李晶波,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丁国强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强经营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建艺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强经营部请求撤回对被告建艺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由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