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24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退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