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吸毒,2012年9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5年5月8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从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居住在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路融福大酒店510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内发现有大量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物品。经鉴定,其中红、绿色片状可疑物品有356粒,毛重36.78克,净重为33.2824克,检查出有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晶体状可疑物净重为1.2410克,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吸食毒品为目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居住在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路融福大酒店510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内发现有大量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物品。经清点,红、绿片状可疑物共计356粒,毛重36.78克;晶体状可疑物1小包,用透明玻璃瓶包装一瓶,毛重12.53克,公安民警对上述可疑物依法予以提取。经鉴定,其中红、绿色片状可疑物品有356粒,净重为33.2824克,从中取样检出有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晶体状可疑物净重为1.2410克,从中取样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毒品照片、抓获经过、住宿票据、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尿样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体检表、户籍证明相关书证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含有基苯丙胺成分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玉林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乐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