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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会荣,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71号申请人邓会荣,男,1947年11月21日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奇,男,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村民。邓会荣申请执行李奇民间借贷一案的(2004)礼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要求李奇清偿借款7330元,并承担诉讼费750元、二审450元、执行费1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李奇妻子朱玉琴名下存款16000元,申请人邓会荣已领并表示放弃其余利息,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礼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