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19号原告任某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已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代理审判员 李 牧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