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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19号原告任某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已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代理审判员  李 牧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