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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长征与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征,王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94号原告刘长征被告王岩。原告刘长征与被告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被告的住址等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长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昕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