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长征与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征,王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94号原告刘长征被告王岩。原告刘长征与被告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被告的住址等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长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昕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