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自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凡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顺汝,冯凡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刑自初字第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顺汝,农民。被告人冯凡,无业。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顺汝以被告人冯凡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要求被告人冯凡归还经济损失26630元。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顺汝控诉被告人冯凡犯侵占罪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顺汝对被告人冯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雅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晓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