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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124号罪犯徐斌,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1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朱高峰,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徐斌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斌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徐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徐斌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考核分351.2分。2013年、2014年先后获监狱级表扬。另查明,罪犯徐斌现已缴纳罚金2000元,并订立了所余罚金刑的履行计划,监利县分盐镇前途村村委会、分盐镇人民政府、分盐镇民政办也出具证明证实徐斌确实家境窘迫。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徐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金缴纳票据》、《承诺书》、《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斌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