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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190号原告张某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2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张某。审 判 长  何子飞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