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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康杰与代涛、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杰,代涛,李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28号原告:康杰,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号。委托代理人:董国庆,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法律服务所。证号31203131109188。被告:代涛(戴涛),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治国(李猛),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康杰诉被告代涛、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涛、李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杰撤回对被告代涛、李治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