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上诉人赵某甲、上诉人赵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甲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赵某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甲、上诉人赵某乙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甲、上诉人赵某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赵某甲负担150元,由上诉人赵某乙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现文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