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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军民与张健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一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叶娟,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乙(一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文东,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2)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2012年3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起诉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请求返还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期利息2万元。因当时再审申请人打款是通过QQ聊天,并按照聊天人Adamhom(洪某)的指示打款给张某乙作为合伙办学投资款,事后也是按照洪某的“我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你打错款了”的陈述起诉张某乙。庭审中洪某当庭申请出庭作证,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是与再审申请人张某甲认识并聊天联系的Adamhom,并为张某乙作伪证。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无法与张某甲当庭核实,事后法院又未组织再次开庭,仅仅让再审申请人代理人当庭拍照确认核实洪某是否是Adamhom。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依法收集与洪某打款原因的QQ聊天等电子数据。2013年3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依据在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收集到的有关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新开办的泰州市海陵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相关资料及南京市公证处就张某甲与洪某全部QQ聊天资料的公证的新证据和事实,以张某乙、洪某、石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合伙投资款,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泰海商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判令洪某承担返还20万元投资款的责任。嗣后,张某甲和洪某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泰中商终字第013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2013)泰海商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法院认为此案与本案原审判决是同一事实,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可撤回诉讼,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听取了该法律意见,并依法撤回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泰海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对张某乙、洪某、石某的起诉。现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对(2012)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再审。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述称,一、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其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提起期限。(2012)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作出时间是2012年5月15日,距今已近三年。现再审申请人张某甲提出再审,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张某乙认为其再审申请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某甲提供的新证据是QQ聊天记录公证书和环球雅思培训学校相关资料,但这些证据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在2013年3月在其起诉张某乙、洪某、石某返还投资款一案中已经向法院提供,该组证据在2013年3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即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依据提起再审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六个月期限的规定。2、在(2012)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再审申请人张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再审申请人张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代理人当庭的陈述能清楚的反映其将款项汇至被申请人张某乙的账户是明知的,并不存在其诉称的由于员工失误错将20万元汇入被申请人张某乙银行账户的情况,且被申请人张某乙对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向其汇款作出了合理解释,故认定被申请人张某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该案中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况。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再审,其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3、如再审申请人张某甲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而在此期间内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并没有提出再审。现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再审,已明显超过六个月期限。二、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已经以其自己的行为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张某乙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纠纷2013年3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在收集了其他证据材料后,以合伙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石某、被申请人张某乙返还投资款,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最终申请人张某甲撤回了起诉。而该案中要求返还的20万元与原审判决中要求返还的20万元是同一标的,因此可以看出,2013年3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已经自行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张某乙之间不存在所谓的不当得利纠纷。现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在明知其与被申请人张某乙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纠纷的情况下,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前后明显自相矛盾,其行为违背客观事实,属恶意诉讼。综上,被申请人张某乙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就(2012)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泰海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并于同月3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再审申请人张某甲送达了该判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0日,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从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调取了泰州市海陵区环球雅思英语培训中心于2010年12月注册登记申请书、批复成立的文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相关材料。2013年4月17日,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将石某、洪某、以及被申请人张某乙列为被告,以双方于2010年6、7月份,共同商议在泰州投资创办“环球雅思语言培训学校”,再审申请人如约向被告打款20万元作为投资款,后三被告未把再审申请人列为合伙人,也未向再审申请人合伙分红,有关合伙事项也向再审申请人告知,至再审申请人合伙未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诸被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本院以合伙协议纠纷立案受理。该案审理中,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既有上述调取的泰州市海陵区环球雅思英语培训中心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也有2013年5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关于对张某甲与洪某从双方认识之初至最后一次期间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的(2013)宁南证经内字第6025号公证书。2013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泰海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以张某甲汇款是基于洪某的合伙要求,因洪某不是泰州市海陵区环球雅思英语培训中心的合伙人,至张某甲基于投资合伙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其有权要求洪某返还款项为由,判决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甲投资款20万元和利息。后张某甲及洪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5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中商终字第0139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该案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2014年10月10日,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石某、洪某、张某乙的诉讼。后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于3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为QQ聊天记录公证书和环球雅思培训学校相关资料,其于2013年3月起诉张某乙、洪某、石某返还投资款一案中已经向法院提供,该组证据在2013年3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即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现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显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人张某甲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本案原审判决已于2012年6月发生法律效力。故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以此再审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亦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人张某甲还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事由申请再审,其理由是证人洪某在原审庭审中出庭为被申请人张某乙作伪证,该证言是伪造的。而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包括证人洪某的证人证言。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从原审开庭即已知晓洪某的证人证言,至原审判决书生效后再至提起再审申请,亦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再审期限。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厚成人民陪审员  李 荣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