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与宁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宁长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302号原告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北街路西北头。负责人赵利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程记栓,男,1964年6月6日出生。被告宁长珍,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宁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