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桐城市万全铸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市万全铸造有限公司,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762号申请人:桐城市万全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光彩支行开设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严贤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