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葛立忠与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立忠,黄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葛立忠,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黄智勇,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葛立忠与被告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原告黄智勇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葛立忠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执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葛立忠依据本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刘晓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