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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葛立忠与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立忠,黄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葛立忠,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黄智勇,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葛立忠与被告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原告黄智勇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葛立忠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执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葛立忠依据本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刘晓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