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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月27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赵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赵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同意返还原告。但是我必须抚养孩子,抚养费我可以自己负担。另外孩子出生后有锁子钱5000元,要求原告返还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月27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赵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许某婚前个人财产有被褥四套、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饭桌一个、椅子四把、电压力锅一个、电饭锅一个、电饼铛一个、暖壶二个、床上用品一套(四件),现均在被告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赵某乙随被告赵某甲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赵某甲自己负担。三、被告赵某甲返还原告许某婚前个人财产被褥四套、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饭桌一个、椅子四把、电压力锅一个、电饭锅一个、电饼铛一个、暖壶二个、床上用品一套(四件),于2015年5月25日前履行完毕。四、原告许某返还被告赵某甲婚生男孩赵某乙的锁子钱5000元。其他双方无纠纷。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