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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与田玉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负责人詹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武,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玉杰,男,回族,1988年04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诉被告田玉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霞 关注公众号“”